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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律知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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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都是保险中介服务中最常接触的三类人。那么,到底什么是保险代理人?什么是保险经纪人?什么是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他们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不管是哪种类别的代理人,他们都是代理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

  1、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在经济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与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特点:

  (一)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安排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在出险后为投保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等事务。

  (二)专业化要求高。对于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其条款与费率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的,被保险人只需附合,合同即可成立。这需要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必须是保险方面的专家,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凭借其专业知识,对保险条款的精通、对理赔手续的熟悉,以及对保险公司信誉、实力、专业化程度的了解,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诸如条款、费率方面的谈判和磋商,以使客户支付最少的保费获取最大的保障。

  (三)承担的风险较大。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和投保人的代理人,法律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世界各国一般都强制保险经纪人为其可能产生的这种职业伤害责任缴存保证金或(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使保险经纪人承担其业务失误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各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都比较严格。除要求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外,还要求保险经纪人每年向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在有资格的银行开设保险经纪人账户,并且每年须向主管机关提交经过专业审计的账目。

  保险经纪人是连接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一种重要中介,随着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入,企业和个人把自己不熟悉的、不具备优势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等工作委托给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人,这种做法早已成为国际惯例,之所以能够得到国际市场的公认并持续发展,主要是因为:

  (一)服务全面。保险经纪人能够为客户提供从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防范、风险转移到灾后防损、索赔等全方位、全过程、专家式的服务以及出租、担保和项目融资等增值服务,可以大大拓展和深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传统服务,大大降低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遗漏和错误的可能性,同时避免客户在自己不具备优势的风险管理领域浪费大量的资源。特别是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状况比较复杂多变,保险经纪人的介入就非常有必要。

  (二)降低成本。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可以帮助客户在获得合理、充分的保险保障的同时,有效地降低投保成本。保险经纪人由于精通保险技术、熟悉保险市场的运作方式,能够充分考虑投保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最适合的保险方案,使客户能够以科学、合理的保险条件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如有必要,保险经纪人还可以帮助客户在国际市场安排保险计划。此外,保险经纪人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客户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所改善,容易获得更为优惠的承保条件;保险经纪人一般与保险市场上的多家保险公司都有通畅的询价渠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合理降低费率。事实上,由于保险经纪人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所以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往往会给予保险经纪人额外的费率优惠。

  (三)降低投保风险。一方面,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的代表,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行为及时提出不同的意见,避免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技术上的不平等的优势地位损害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法律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在投保、协助索赔等环节上给投保人造成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估人

  (一)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保险公估人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他们不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同时具备金融、保险、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一些大的赔案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方面的赔案有很好的把握。保险公估人的理赔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程序。理赔公估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检验、鉴定、定责、定损等方面。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公估人逐渐参与到承保中来。承保公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财产的现金价值作出评估,即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鉴定,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作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二是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一般都要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对一些超出保险公司评估能力之外的特殊标的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承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以对承保标的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的判断。

  此外,保险公估人依靠其长期专门从事公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能够提供保险检验、鉴定、评估等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及定损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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