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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岳父落入骗保陷阱被害 家属无缘保险金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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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骗保准女婿杀死老丈人家住山东省淄博市的孙桂兰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这一切随着丈夫宫庆军被自己的准女婿杀死而一去不复返。孙桂兰的这位准女婿名叫王忠良,
为骗保准女婿杀死老丈人
家住山东省淄博市的孙桂兰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这一切随着丈夫宫庆军被自己的准女婿杀死而一去不复返。
孙桂兰的这位准女婿名叫王忠良,平时能说会道,在宫家遇上事都是他说了算。2001年春天,王忠良开始游说女友让她父亲入保险,称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比如故意弄掉一个手指头,就可得到20多万元的赔款。女友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宫庆军听后表示同意。
2002年初,王忠良领着准丈人来保险公司投保,代理人按照他们“入个人风险保障大、赔付高”的要求,为宫庆军设计了保险金额为3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但因保险额太高被保险公司拒保。同年6月,王忠良再次带准丈人来保险公司办理了3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总额为22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宫庆军,受益人则是孙桂兰,而这3份保险的6421元保费全部由王忠良出资。
在随后的3个多月时间里,王忠良多次与同伙张山密谋、策划,决定将宫庆军杀害获得巨额保险。2002年10月13日20时许,张山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宫庆军的养殖大棚,趁其不备将他砍死,并制造了抢劫的假象。警方很快破获了此案,王忠良、张山被抓获。2003年,山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2万元保险金。7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的唇枪舌战
原告孙桂兰认为,本案中争议的人寿保险合同符合有效合同的全部要件。
原告律师认为,孙桂兰的丈夫作为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希望自己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意外伤害和患病等)得到保险金作为保障,双万当事人自愿接受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约束。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具备《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等11项必备条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合同形式合法。
原告律师还认为,保险公司所说“投保人主观上存在骗保故意”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因是,投保人于2001年初投保金额为300万元的人 寿保险时,存在与王忠良共同骗保的故意,而且那时也只是认为损伤手指就可以获得赔偿。但本案争议的人寿保险合同是于2002年6月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前后2个保险合同是完全独立的,不能以前一份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前一份合同签订时存在骗保的故意,就认为后一份合同也存在骗保的故意,并以此来判断和影响后一份合同的内容和效力;而且,王忠良的主观动机与本案中争议的保险合同效力无关,毕竟王忠良不是合同当事人。对死者来说,正是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使他的身体受到伤害,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孙桂兰保险金。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这3份合同是无效的。王忠良与死者第1次准备故意弄掉一个手指骗保,因保额300万元与被保险人身份不符而被拒保。为达到被承保的目的,王忠良还出资为死者建起了养殖大棚,而且在2002年6月,死者签订的3份保险也是由他出资。由此看来,整个过程都是以骗保为目的,不能孤立起来看,死者宫庆军是想骗取残疾保险金,而王忠良则是想杀害宫庆军后骗取身故保险金,死者不去投保,也就不会被杀害。另外,死者在投保时对询问事项“过去2年内是否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未被承保等”时,都填写了“无”,而对第一次投保300万元人身保险时被拒保的事情予以隐瞒,这说明,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
被告认为,投保人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一种不确定的危险,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投保人及保险人最大程度的诚信基础上的,凡是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正因为如此,这3份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保险合同无效[page]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5年7月6日。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忠良利用死者及其家人对他的信任,骗得投保人同意,出资投保,从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投保人的行为系欺诈行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孙桂兰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孙桂兰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此案判决结果目前己经正式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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