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丈夫的名义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丈夫刘某死亡则由保险公司给付妻子保险金。近日胶南法院一审判决此合同无效。
2004年7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当业务员的王某为丈夫买了份保险,合同约定,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保险合同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夫妻公共财产外还存在个人财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除非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交的1566元是共同财产,否则就不能认定,不能返还给刘某,而应该还给王某。本案王某未参与,所以保险金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