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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问题

2015-11-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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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今全球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由于对数量、质量等供需要求多变、全球市场调整价格使买卖双方承担风险加大,预期违约导致买卖合同纠纷在国际贸易中肯定是频繁发生的。

  2008年5月13日,中国A钢铁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日本B公司签订了《螺纹钢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中国A钢铁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售货物,装运条款是CFR大阪港,装船时间为2008年7月25日前,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签订后,日本B公司作为买方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开立了信用证,中国A钢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价值527万美元的5000吨货物于2008年6月29日生产完毕并运抵港口。由于在装船日前日本B公司数次要求中国A钢铁公司延期装船,双方就延期交货达成一致,导致中国A钢铁公司未在2008年7月25日前发货。但其后由于日本B公司反复提出降价要求并一直拒绝修改信用证或者重新开立信用证,面对日本B公司的违约行为,因担心发货后无法收取货款中国A钢铁公司一直未装运货物,在此期间货物价格大幅下跌。2008年10月23日,中国A钢铁公司向日本B公司发出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日本B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修改信用证或者重新开立信用证,做好接货准备。但日本B公司不仅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在2008年11月1日向中国A钢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终止该合同。对于日本B公司的违约行为,2008年11月5日,中国A钢铁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向日本B公司发出宣告合同无效声明书。随后,中国A钢铁公司将货物转售,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货物转售价值仅为原合同货值的45%,差价达55%。2009年1月,中国A钢铁公司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因日本B公司预期违约导致中国A钢铁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销售货物,请求裁决日本B公司支付货物降价损失、利息损失及律师费。本案中,日本B公司主张双方从未协商一致延期发货,日本B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开立了信用证,中国A钢铁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即可收取货款。由于中国A钢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发货,中国A钢铁公司是违约方,日本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经过近一年的审理,在大量的证据支持下,最终,仲裁委确认双方已协商一致延期发货,日本B公司构成预期违约,支持了中国A钢铁公司95%的仲裁请求(见图10-1)。

  法律分析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的特有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来源于英国1846年的索特诉斯通案的判例。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具体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会或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预期违约制度使得受违约和损害威胁的当事人不必等到实际的违约和损害事实发生之后再采取救济措施,从而避免无辜方陷入被动和不利的境地,既可以防止违约造成的损失扩大,又可以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但如果武断认定对方构成预期违约,很可能反而造成自身不履行合约导致违约的情况出现。本案中中国A钢铁公司成功运用预期违约制度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在现今全球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由于对数量、质量等供需要求多变、全球市场调整价格使买卖双方承担风险加大,预期违约导致买卖合同纠纷在国际贸易中肯定是频繁发生的。因此,国际贸易参与者不仅需要善于利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注意预期违约的成立需要一定的要件,如果武断认定对方构成预期违约,很可能反而造成自身不履行合约导致违约的情况出现。

  一、合理运用预期违约的相关救济措施,可以帮助出口企业控制风险,防止损失扩大

  预期违约制度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在面临对方不履约的威胁时,提前采取自保措施的权利。通过行使这一权利,当事人可以做到在最短时间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

  此外,如果对预期违约概念做进一步细分,我们会发现,它实际上包括了两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一是事先拒绝履行,二是预期履行不能。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言词或行为表示,其现在不愿意履行将于未来到期的义务;而后者则强调一方当事人虽没有表示拒绝履约,但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情事的变化表明其届时将难以履行。当合同当事人预见对方无法履约,且有合理根据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及时履约的充分保证,在收到对方的充分保证之前,当事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二、审慎援引违约救济条款,避免自身违约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见效虽快,但有时显得较为“激烈”,因此各国法律对于其适用前提都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其被滥用。

  合同当事方在援引相关条款并中止履行义务时,应十分审慎,不要轻易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以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合同当事方预期对方违约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及时履约的充分保证。评判某一保证是否“充分”,应根据商业准则而非法律标准来界定,例如:在对方信誉良好时,这种充分的保证可以仅仅是对方的某种书面承诺;当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并影响到买方的方便使用时,卖方及时进行替换、维修、降价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证才可能被认为是充分的。

  总之,出口企业应善用预期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既积极行使合法权利,也注意使权利行使满足必要的前提条件,充分尊重已经订立的合同,认真履行合同项下的诚信、善意义务。

  三、保留充分、有效证据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保留双方书面往来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违约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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