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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长期租赁为不定期租赁

2019-08-1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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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和房东签定租赁合同,当时在合同租赁期限填写租赁期限为壹年,但被我们划掉,我们同时在补充条款中填上甲乙双方要求长期租赁。现在由于市场租金上涨,房东涨价不成要求收回房屋愿意赔偿违约金,因协商不成房东告上法院,诉讼请求很简单,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理

  和房东签定租赁合同,当时在合同租赁期限填写租赁期限为壹年,但被我们划掉,我们同时在补充条款中填上“甲乙双方要求长期租赁”。现在由于市场租金上涨,房东涨价不成要求收回房屋愿意赔偿违约金,因协商不成房东告上法院,诉讼请求很简单,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理由是急需用房愿意赔偿违约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但同时又认为双方要求长期租赁,从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见,双方均认为长期合同的履行期限超过一年,但履行一年以后的具体租赁期限,双方并未约定,所以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解除合同、房东赔偿本人违约金、退还押金、本人在三十日内搬出房屋,十五日内可上诉。对于本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本人认为:我们的合同是当时双方在诚实守信的情况下订立的,合法有效,法院也认同,但对于法院认为“双方要求长期租赁”的理解本人有不同的看法,一、我们双方当时都没有认为超过一年就是长期合同的认识,这是违背常理的,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二、如果一年的租赁期限我们都可以否定掉,那么在一年后的几个月时间更不能算长期租赁。三、对于长期合同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二十年以内都是合法有效的。四、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司法解释:合同的约定将优先于法律的规定。五、当事人(房东)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表示赔偿违约金,不是以不定期租赁为由进行诉讼的,法院的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六、法院以《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为依据作出判决,而第六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而这正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合同的分歧主要就是对于长期租赁的理解上,主要是法院和我的分歧,当事人(房东)是认可的,没有异议的。因为现在房价和租金上涨很厉害,恶意违约现象也不时出现,比如北京画家村的小产权房案件,人的趋利性是可以理解的,但要诚信守则,而北京画家村的案件以追求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有效的遏止了恶意违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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