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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19-08-26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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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分(市)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应市场经济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分(市)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发包活动需求,我们编制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QF-2008-01)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QF-2008-02),现印发给你们,此文本与已经颁发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QF-2005-14)配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青岛市建委 青岛市工商局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合同编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09月

  2008版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资质授予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2、专业分包工作内容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分包范围(在确认的作业内容前划√):

  □1、土石方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4、建筑幕墙工程:

  □5、钢结构工程:

  □6、电梯安装工程:

  □7、消防设施工程:

  □8、建筑防水工程:

  □9、防腐保温工程:

  □10、金属门窗工程:

  □1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2、建筑智能化工程:

  □13、管道工程(输送油、气、水、浆等各类介质的管道制作与安装):

  □14、其他:

  3、工期

  3.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的考核验收方式:

  。

  3.2 开工、延期开工、工期延误、暂停施工、提前竣工的办理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4、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 。

  4.2 工程质量的考核验收方式:

  。

  5、合同价款

  5.1 合同总价: 元(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人工单价: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5.2 合同价款确定原则(在确认的原则前划√):

  □1、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费用内容:

  。除本合同23.2(1)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作内容及范围:

  。除本合同23.2(2)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3、可调价格合同: 。

  □4、其他: 。

  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7、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7.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 语言文字,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7.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7.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7.4 工程建设标准的提供: 。

  8、图纸

  8.1 承包人应在 年 月 日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若总包合同有保密要求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

  内履行保密义务。

  8.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 。

  8.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

  9、总包合同

  9.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9.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9.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page]

  10、指令和决定

  10.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10.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分包人不得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人的指令,否则,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

  11、通知与送达

  11.1履行合同双方任一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11.2 由承包人发给分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分包人为此指定的地址: 。

  11.3由分包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地址: 。

  11.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另一方直接送达的通知、函件、书面文书等,致使通知、函件、书面文书等送达不能的,则发送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投邮后第 日视为送达。

  12、工程管理人员

  12.1 项目经理

  12.1.1 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12.1.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12.1.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12.1.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12.1.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2 分包项目经理

  12.2.1 分包项目经理是指分包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分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12.2.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12.2.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2.2.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2.5 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分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于 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

  12.3 工程师

  12.3.1 工程师是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

  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

  13、承包人的工作

  13.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具体名称及提供时间) ,在 年 月 日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

  (2)在 年 月 日,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在 年 月 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如下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

  ,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13.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4、分包人的工作

  14.1 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本企业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岗位人员,且须持证上岗,按照职责签署各类记录、检验资料和表格。

  14.2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page]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 ,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在 (具体时间)

  ,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 年 月 日前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如下工程部位:

  ,费用承担:

  。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14.3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5、总包合同解除

  15.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5.2 因本合同第15.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等补偿。 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上述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

  如本合同第15.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解除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分包人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5.3 在本合同第15.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由 负责及时解除订货合同或退货,不能退回的合格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 支付给分包人。因解除订货合同或退货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转包与再分包

  16.1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6.2除16.1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应承担违约责任。

  16.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17、材料设备供应

  17.1承包人与分包人关于材料设备的供应及材料设备的检验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17.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7.3 除17.2款外的材料设备,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清单)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清单)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8、质量检查与验收

  18.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8.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8.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8.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9、安全文明施工

  19.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9.2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管理。以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实施。分包人应当就以上委托内容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

  。

  19.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工程量计算规则(在确认的规则前划√):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3、其他

  20.2分包人应在 前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0.3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分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承包人,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分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承包人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0.4 计量的结果:

  (1)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page]

  (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5)如分包人对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分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申辩,申明分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承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0.5 分包人未按20.2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工程款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和数额: ,开工后按:(扣回时间和比例)

  逐次扣回,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承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分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分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承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天内,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分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分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天停止施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分包人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的,承包人应监督分包人与劳务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未经分包人同意不得直接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但若分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承包人督促后仍不执行时,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价款,从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项中抵扣。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23、合同价款确定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3.2 合同价款的调整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采用以下方法(在确认的方法前划√)调整综合单价:

  □1、由于各种原因引起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 %(以当地造价部门同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准)时,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

  □2、人工单价调整方法: 。

  □3、其他:

  。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采用以下方法(在确认的方法前划√)调整合同价款: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

  以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

  □3、人工单价调整方法: 。

  □4、其他:

  。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生以下 调整因素时,合同价款相应调整,调整方法: 。

  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③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 发承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⑤ 。

  (4)采用其他合同价款确定原则的,合同价款调整条件:

  ,调整方法: 。

  23.3 工程量清单有误,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3.4 分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1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11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3.5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受承包人要求的5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签证,承包人签证后施工,如承包人未签证,分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分包人自负。

  24、竣工验收

  24.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份数 份。

  2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page]

  24.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4.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5、竣工结算及移交

  25.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5.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 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的移交条件是:

  。

  25.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6、质量保修

  26.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中关于保修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27、违约

  27.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21.1、21.2款所指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2)本合同25.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3)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2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9.3款所指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

  ,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2)本合同15.2款所指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总包合同解除,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

  ,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3)本合同16.2款所指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

  ,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4)本合同18.1款所指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

  ,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5)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

  ,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6)分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

  ,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27.3除非另有约定,承包人和分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7.4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8、奖励条款

  28.1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

  28.2本工程力争达到: (青岛杯/泰山杯/鲁班杯)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奖励方式:

  。

  28.3分包人通过科学管理使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余(非工程变更),奖励方式:

  。

  28.4其他:

  。

  29、索赔

  29.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9.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9.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9.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page]

  29.5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索赔。

  30、争议

  30.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 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在选中的方式前划√,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1、保障

  31.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1.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2、保险

  32.1承包人必须为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为: 。

  32.2 分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为: 。

  32.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3、担保

  33.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

  和担保额度: 。

  33.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

  和担保额度: 。

  33.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5.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5.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6、分包合同解除

  36.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6.2 发生本合同21.1、21.2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且仍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6.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6.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7、合同生效与终止

  37.1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37.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7.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8、合同份数

  38.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8.2 本合同副本 份,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9、补充条款:

  。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分包合同需经建设单位确认时:

  建设单位:(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编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09月

  2008版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page]

  发证机关:

  注册资本金:

  主项资质及等级:

  增项资质及等级:

  资质授予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工程分包范围(在确认的作业内容前划√,并详细说明工作内容):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

  □3、抹灰作业:

  □4、石制作作业: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作业: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

  □11、钣金作业:

  □12、架线作业:

  □13、水电暖安装作业:

  □14、其他: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 。

  4.2 工程质量的考核验收方式:

  。

  5、合同价款

  5.1 合同价款: 元(人民币)[注:不得超过劳务分包人注册资本金的5倍]

  大写: (人民币)

  其中,劳务分包人自带机械、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一): 元(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5.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原则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本合同5.5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本合同5.5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5.3 本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①按工日确定合同价款:

  瓦 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 筋 工_____元/工日;砼 工_____元/工日;油 工_______元/工日;抹 灰 工_____元/工日;架 子 工_____元/工日;水 暖 工_____元/工日;电 工______元/工日;壮 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日数量的确定(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1、以现行定额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乘以定额每计量单位工程量的人工含量确定(填写定额具体名称) 。

  □2、 。

  ②按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款:

  木工作业:

  砌筑作业:

  抹灰作业:

  石制作作业:

  油漆作业:

  钢筋作业:

  混凝土作业:

  脚手架作业:

  模板作业:

  焊接作业:

  钣金作业:

  架线作业:

  水电暖安装作业:

  其他:

  工程量以现行计价依据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填写计价依据具体名称)

  。

  ③按建筑面积确定合同价款: 元/平方米,包含的工作内容:

  。

  其中, 地上结构:____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____元/平方米;初 装 修:_____元/平方米;水 电: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 _________;

  建筑面积确定依据(填写具体名称)

  。

  ④合同价款的其他确定方式:(请详细约定单价包含的内容及数量计量的依据)

  。

  5.4 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 元/工日(数量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5.5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可以调整(在约定的情况前划√,不选者视为任何情况下均不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超出幅度的差额

  部分调整方法: ;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差额部分调整方法:

  ;

  □3、发生如下工程变更: 且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幅度超出 %时,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5.6本合同中劳务作业单价均为全费单价,包括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并考虑工程承包人的一些特殊要求和风险因素。

  6、奖励条款

  6.1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

  6.2本工程力争达到: (青岛杯/泰山杯/鲁班杯)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奖励方式:

  。

  6.3劳务分包人通过科学管理使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有节余(非工程变更),奖励方式:

  。

  6.4其他:

  。

  7、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8、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9、总(分)包合同及图纸

  9.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9.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9.3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

  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劳务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工程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保密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

  内履行保密义务。

  10、工程管理人员

  10.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

  10.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劳务工长为 。

  10.3 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

  10.4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 ,[page]

  职权: 。

  10.5工程建设单位(全称):

  10.6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

  11、工程作业人员

  11.1 劳务分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名,劳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12、工程承包人义务

  12.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在施工现场配备本企业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岗位人员,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2.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与劳务作业人数相适应的、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包括:职工宿舍、办公室(包括收发室)、食堂、诊疗室、文娱活动室、浴室、茶炉房、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业棚、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2.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2.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2.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保证施工需要。

  12.7 及时交付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包括: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有关规定必须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12.8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2.9 监督劳务分包人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持证上岗,监督劳务分包人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12.10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2.11其他:

  。

  13、劳务分包人义务

  13.1 对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3.2在施工现场配备本企业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专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3.3劳务工长应驻守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直至工资结算清楚,劳务作业人员全部撤出。

  13.4规范用工,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管理劳务人员,按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监督。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劳务人员到上级部门上访,其相应责任及一切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负责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全面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须达到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13.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3.6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3.7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3.8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加强并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3.9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3.10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承担: 。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3.11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劳务作业结束后,经整理、修补,可重复使用的周转材料退库数量,应不低于“一次使用量减去相应的摊销量”(摊销量系指现行定额中规定的相应摊销数量),否则 。

  13.12自备除“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规定以外,且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用具。

  13.13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3.14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page]

  13.15 其他:

  。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三);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费用为:

  ,采购费用为:

  ,采购费用为:

  ,采购费用为:

  14.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5、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5.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特殊机具

  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派专人负责。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15.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四。

  15.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五。

  16、安全文明施工与事故处理

  16.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服从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达到总(分)包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劳务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须参加总承包企业及工程承包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每周对施工现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不能及时予以排除的,立即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负责整改到底。

  16.2 劳务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须按照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要求进行日常巡查,做好从零工作法日志。每天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个操作工人安全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天上班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每天要对每个操作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6.3劳务分包人须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入场工人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

  16.4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执行承包人违反安全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6.5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6.6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6.7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6.8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立即报告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6.9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7、质量控制与验收

  1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工程承包人指令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劳务分包人应在取得工程承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17.2 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工程承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7.3 劳务分包人质量管理人员须参加总承包企业及工程承包人组织的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每天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评定纪录,每周对施工现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不能及时予以排除的,立即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人员报告,并负责整改到底。

  17.4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7.5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8、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

[page]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8.5 变更价款确定方式(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劳务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变更价格确定方法:

  。

  □4、其他方式:

  。

  19、工期延误

  ??19.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劳务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工程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9.2 劳务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书面报告,工程承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工程承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9.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

  20、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20.1 采用按确定的工日确定合同价款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20.2 采用按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款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21.1合同价款的结算与中间支付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在确认的

  方法前划√):

  □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形象进度 ,支付合同价款 % ,即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形象进度 ,支付合同价款 % ,即 元;

  第三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形象进度 ,支付合同价款 % ,即 元;

  第四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形象进度 ,支付合同价款 % ,即 元;

  。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分期支付的,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工程承包人已确认的工日和工程量履行书面结算手续,每期已办理结算额应全额支付。

  (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上述合同价款同期调整支付。

  21.2 合同价款的完工结算与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尾款。

  (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施工配合

  22.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3、违约责任

  23.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21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费;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3.2 工程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作业报酬的,劳务分包人可向工程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劳务分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劳务分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工程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报酬,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劳务分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工程承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金额每日 ‰计算。

  23.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page]

  23.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3.5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承包人工期延误 天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劳务分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工程承包人应在要求劳务分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劳务分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劳务分包人、工程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

  23.6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质量事故,造成的工料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3.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4、索赔

  24.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4.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4.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4.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4.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5、争议

  25.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6、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6.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7、不可抗力

  2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8、保险

  28.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8.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8.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已办理的保险视为工程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page]

  28.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28.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9.1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0、合同生效、终止

  30.1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30.2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1、合同解除

  31.1 发生本合同23.2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作业报酬且仍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作业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作业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份数

  32.1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发包人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发包人执 份。

  33、补充条款

  。

  ?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附件四:劳务人员名单

  附件五:劳务分包人自带机械、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附件一

  劳务分包人自带机械、材料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全费单价 合价

  附件二

  劳务人员名单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证书编号 劳动用工合同编号

  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四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五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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