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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找工作签订委托合同的效力

2015-11-2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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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加,高薪稳定的工作是所有年轻应聘者的追求目标,尽管工作招录应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但社会上还是出现很多托人找关系,以求捷径获取工作职位的现象。在托人找工作时,若双方签订允诺报酬的委托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此类问题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件进行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近日南京市一对夫妇为让女儿获得平安银行在编员工职位,托人公关并愿意给予该中间人28万悬赏金,约定一旦女儿顺利进入该银行,取得编制,并在本市四城区网点工作,钱便归其所有;若中间人办不成,全额退还,并且双方约定该夫妇先付2万元给中间人,办不成需赔偿其4万元。该份协议经双方签字达成。但是经过中间人的几番努力,尽管让其女儿进入银行工作,但并未取得编制,也未在本城区四网点工作。后该夫妇与中间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至六个月内不能转为平安银行在编员工,则由中间人退还所收全部款项并按约定赔偿其损失。但最终也未达成约定的事项。

  双方观点

  夫妇俩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中间人张鹏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张鹏依照协议退还2万元预付款,并依约赔偿4万元损失。又因持有张鹏出具的13万元借条,故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张鹏,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中间人张鹏辩称,原告委托事项违法,并且收取的费用大部分交给了具体承办人,不同意返还与赔偿。其中的13万元并非借款,不存在借贷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机构的裁判与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花28万元请被告托人情、找关系为女儿落实带编制的工作是一种不正之风,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应认定双方于2013年3月3日达成的委托协议,以及后续补充协议无效,双方约定的办不成赔4万元的违约责任条款,属于上述协议的一部分,因此也应确认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被告在收取原告给付的款项后最终未完成请托事项,对此被告存在过错,而原告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被告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综合考量该案案情,被告的过错大于原告。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鹏承担原告2万元损失中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13万元原告另案起诉要求予以返还,法院按照70%的责任,判决被告中间人赔偿原告9.1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分析与评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因为本案中托人找工作的委托合同明显扰乱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就业竞争的公正与透明,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因为无效合同一旦确认无效便是自始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对于无效合同的赔偿问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在此情况下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判定该份无效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承担大部分过错,理由是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具体实施该行为,还以此赚取报酬,但笔者认为委托人即夫妇一方实际上过错并不低于受托人,其为最初发起该委托事项的主体,但是本案中支付钱款的一方受有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定受托人承担大部分过错,即夫妇一方最终拿回70%的钱款,中间人负担这15万赔偿款的70%。

  在日常签订合同中,务必注意所签订合同的内容不得有损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在该案中因为银行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应聘与招录都具有行业内部的规定与程序,若托关系则违反规定录用程序,严重影响工作招录过程的公正性,诚然并非所有托关系找工作的合同都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还应考虑该职位是否涉及公共机构,政府机关等特殊性质的工作。另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中间人曾提到,他将大部分钱款交给承办此事的有权机关,而是否实际交付给有权机关运作此事,在现有资料中未可知。如果存在银行高层人员收受钱款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犯罪嫌疑的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视情况将案件移送到相关机关处理。

  这场托人找工作的风波,最终因法院的一纸判决而予以平息,当事人双方也得到一次深刻的教训,尽管就业市场竞争激烈,但提高自身能力,公平竞争仍是青年人就业的基本原则,希望本文的案例能给大家带来思考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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