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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录百纳状告珠峰卫视合同欠款案

2019-08-15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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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华录百纳诉称,原告公司于2004年5月与珠峰广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向珠峰广告转让电视剧《绝对计划》在北京地区内的电视播映权及网络视频播映权等,珠峰广告向原告公司支付价款153万元。后原告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珠峰广告亦已安排播映该电视剧,但珠峰广告

原告华录百纳诉称,原告公司于2004年5月与珠峰广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向珠峰广告转让电视剧《绝对计划》在北京地区内的电视播映权及网络视频播映权等,珠峰广告向原告公司支付价款153万元。后原告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珠峰广告亦已安排播映该电视剧,但珠峰广告未向原告公司支付任何价款。珠峰广告于2005年9月向原告公司出具函件,表示自2005年11月30日至2006年4月30日将分6期向原告公司支付153万元价款,原告公司予以同意。但珠峰广告至今亦未向原告公司支付任何价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珠峰广告向原告公司支付欠款15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4549元。
  被告珠峰广告辩称,被告公司确与华录百纳存在受让电视剧《绝对计划》在北京地区内的电视播映权及网络视频播映权等的合同关系,但因被告公司原负责人已被采取刑事措施,现被告公司无法核实是否存在拖欠华录百纳153万元价款之事实;但从被告公司于2005年9月向华录百纳出具函件等来看,被告公司认为可能存在上述欠款事实。被告公司与华录百纳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做出约定,故被告公司不同意向华录百纳支付该违约金。另,被告公司已于2006年1月12日停止经营并进入清算阶段,并分别于2006年1月13日、14日和15日在《法制日报》发布3次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而华录百纳并未于第1次清算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应视为其已放弃权利。被告公司不同意华录百纳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华录百纳与珠峰广告于2004年5月所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华录百纳将电视剧《绝对计划》的无线电视播映权和有线电视播映权等权利转让珠峰广告,珠峰广告已安排该剧在北京地区播出,且在本案中并未对华录百纳履行合同义务情况提出任何异议,故法院确认华录百纳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珠峰广告并未如约向华录百纳支付153万元合同价款,后珠峰广告于2005年9月向珠峰广告所发函件中对于该153万元欠款做出分期偿还安排,华录百纳予以同意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该分期偿还安排达成新的合意。其后珠峰广告并未按照其所发函件向华录百纳支付任何一期欠款,而于2006年4月30日到期的最后一期欠款亦已至清偿期,珠峰广告之行为显属违约,故法院对华录百纳要求珠峰广告支付欠款15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珠峰广告应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方式向华录百纳赔偿损失,但华录百纳关于违约金之诉讼请求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故法院对该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华录百纳此项诉讼请求。
  珠峰广告辩称华录百纳未于其第1次清算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其申报债权之行为应视为华录百纳放弃权利,法院对此认为,珠峰广告所称之公告并非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人民法院所发公告,且珠峰广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曾通知华录百纳其已停止经营并进入清算阶段等,考虑到珠峰广告于2005年9月尚向华录百纳发出函件对153万元欠款做出分期偿还安排,法院认为珠峰广告对于华录百纳系其债权人一节应系确切明知,而珠峰广告未曾书面通知其债权人华录百纳相关清算事宜,而仅在《法制日报》发布公告以通知华录百纳申报债权之行为显属不当,故珠峰广告所发之公告对华录百纳而言并不能产生除权之法律效力,法院对珠峰广告此项辩称不予采信。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支付已至清偿期的欠款一百五十三万元并赔偿前述款项的利息损失,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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