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份,史静的丈夫从外地通过宁国东的帐户给史静汇了3.2万元。又过了几天,张良也把借的钱还给了宁国东。宁国东将还款存入了其名下的存折后,将存折交给了史静。
2005年3月初,宁国东想兑一家歌厅,由于没钱便又找到史静向其借钱,史静从家中将存折拿来。由于歌厅未兑成,史静便将存折放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办公室抽屉里。然而史静万万没想到的是,3月17日,宁国东因车祸不幸死亡。3月18日,宁国东的哥哥宁国臣就来到史静的办公室,将史静放在抽屉里的存折拿走,并声称这是弟弟的遗产。史静找到宁国臣和其父亲宁安,商量还存款事宜,但宁安父子坚持不还,并于同日持身份证将宁国东存折上的存款23万元及利息全部取出,并转存至宁安名下。
2005年4月初,史静见协商无效,便将宁安父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存款及其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确认了上述事实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的存款23万元,虽存于宁国东名下,但是史静将存款借给宁国东兑歌厅,在歌厅没有兑成的情况下,此存款仍存于宁国东的名下,属借贷关系。现债务人已死亡,该债务应由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因宁国东的死亡而产生的继承,虽有其他继承人,但是宁安父子实际占有死者的遗产,谁占有遗产就应由谁予以偿还。据此,法院判决宁安父子给付史静23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给付利息;宁安父子二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