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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传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019-08-2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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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上海传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4日、2009年3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颖霞、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定亮到庭

  原告上海传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4日、2009年3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颖霞、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定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传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ICYPLAYER网站制作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网站,并就制作内容、周期进度、费用支付、双方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首期费用,并按照被告要求分批提前支付了后期费用人民币7,5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制作业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ICYPLAYER网站制作合同”;2、被告返还服务费7,500元;3、被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

  被告上海欧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合同中包括网站中英文版和播放器中英文版,网站中英文版已全部完成,播放器中文版也已完成,英文版原告说不要做了。被告已将网站内容全部传给原告,原告也已使用。原告每次付款都是在被告传给其网站内容后才支付的,原告没有提前付款。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支付余款2,500元。

  经审理查明:

  2008年5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ICYPLAYER网站制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网站制作的具体内容及功能为:1、视频库界面制作和设计和后台程序开发。包括(1)中英文界面;(2)后台程序和数据采用php+mysql结构;(3)推荐、排行榜、片花、视频、上传、搜索6风格栏目推荐和排行榜栏目版面结构相同;(4)所有网站调用数据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数据接口。2、ICYPLAYER官方网站制作。包括以下功能:(1)中英文界面;(2)首页、下载、公告、论坛(中英文论坛)四个栏目;(3)英文版面包含用户简单注册功能和paypal支付功能。网站制作周期为5月27日至6月11日,具体分配如下:1、第1、2、3工作日为设计首页版面(乙方负责,工作开始前甲方预付1,000元);2、第4、5工作日为首页版面确认及修改(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甲方进行第二次付款2,000元;3、第6、7工作日为音乐库其他页面设计和flash制作,ICYPLAYER官方网站内页版面制作(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甲方负责版面确认,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4、第8、9工作日为内页版面和相关flash确认和修改(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甲方进行第二次付款2,000元;5、第10、11、12、13工作日为添加网站程序(乙方负责);6、第14、15工作日为网站测试验收(甲方负责,甲方付余款5,000元)。关于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约定网站设计制作项目总费用为10,000元,甲方首付1,000元,首页结构排版、风格设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后付4,000元,项目完成后甲方付5,000元。合同还约定,乙方需将完成后之所有网站程序刻录成光盘后交给甲方。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上述内容进行制作,否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乙方7天内需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以及预付的款项;乙方每逾期1天应承担支付制作费用总金额千分之十的逾期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制作费用总金额百分之两百的逾期违约金。如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协议,乙方不退还定金,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的制作费用,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付款,每逾期1天应承担制作费用总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合同约定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于2008年5月27日、5月29日、6月15日、6月25日分别向被告付款1,000元、2,000元、2,000元和2,500元,共计7,500元。被告已完成视频库和ICYPIAYER官方网站的中文界面的首页及相关内页版面的设计制作,但未全部完成上述英文界面的设计制作。

  另查明:2008年6月20日,被告发给原告的邮件载明:“你好,网站和播放器代码已经放上去,地址为www.icyplayer.com/icy,播放器为www.icyplayer.com/icy/player,后台地址为www.icyplayer.com/icy/admin,用户名、密码为admin admin。请atomicdd把测试数据加载导xmlid和xmllb两个表里面去,就可以测试了。数据库的数据可以在后台添加!”同年6月23日,原告发给被告的邮件载明:“我测试一下,如果没有功能性问题的话,我立刻打钱给你。”同年6月25日被告发给原告的邮件载明:“OK,以上问题都可以修!请张总确认这些问题是最后需要修改的问题(不包含程序bug问题),这些问题修改完后,不再进行其他流程、版面或者设计上的修改,付剩下的2,500元余款。请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ICYPIAYER网站制作合同”、银行交易查询单、被告提供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诉讼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网站制作,已构成违约;被告则认为除视频库英文界面未完成外,其余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ICYPLAYER网站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是否构成违约。首先,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网站英文界面的设计制作;其次,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最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完成网站制作并通过原告的测试验收,被告亦未向原告交付刻录网站程序的光盘。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关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网站设计制作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在行使解除权的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也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该请求的依据是涉案合同中关于被告逾期履行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并不是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约定,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被告返还服务费后还存在其他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余款2,500元,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page]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传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的“ICYPLAYER网站制作合同”;

  二、被告上海欧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传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7,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传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欧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元,由原告上海传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3元,被告上海欧卡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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