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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式借款合向如何计算所吸取的高息

2019-08-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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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商银行与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12份抵押贷款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约定收取手续费的补充协议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并不违反法律、

  招商银行与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12份抵押贷款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约定收取手续费的补充协议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其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对于招商银行已经向旅业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即高息,从本院查明的该行具体扣划旅业公司39笔还款情况看,由于该行扣划旅业公司的还款系累计滚动进行,并承认所扣划的利息中包括合同约定的法定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和手续费《即高息):该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每笔被扣划款项之具体利息构成、分属于哪一份借款合同,以及手续费是在该借款合同订立之后直接被扣划:还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被扣划。故原审判决采取将每笔还款中收取的手续费(即高息)冲抵下一笔的借款本金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相应利息的方法,确定旅业公司实际欠付该行的款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本案当事人在一审中就具体的计算方法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鉴于就招商银行贷出的款项、旅业公司按期或逾期还款等事实证据,原审法院在一审中业已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招商银行关于原审判决对计算方法未经质证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旅业公司与中青发展中心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并未超出各自的民事权利范围,亦未侵害招商银行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招商银行认为旅业公司挤占挪用涉案贷款应支付相应的罚息,并主张该项罚息应折抵该公司有关退还高息的请求。该行的这一主张系独立的诉讼请求,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旅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以该主张具有反诉的性质、该行未提起反诉为由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原审判决在对招商银行的该部分主张不予审理的情况下,又认定招商银行的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欠妥,应依法予以纠正。如果招商银行就上述挤占挪用问题主张权利,可依法另行起诉。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旅业公司于1997年2月19日向招商银行出具的减免高息申请函,函上批注人李晓光系该行海南代表处的工作人员,该行对李晓光身份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招商银行仅以该函未存放在该行档案中,而是由旅业公司提交给法院为由,否定其证据效力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以此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正确。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2卷(总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匿固嘲关于本案争议的计息方式。 ’
  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最终往往落实到所谓算账问题上,像本案的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有多个,借款人还款、贷款人扣划所还款项均是滚动式的,即并非按照每个借款合同进行的,加之持续时间长、证据不明确,如何在这种情形下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计算方法,是摆在法官面前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
  为查明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特召集当事人对涉及这12份抵押贷款合同、39笔延续了4年之久的扣、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质证。从招行提交的39份银行进账单、特种转账传票、贷款计息凭证等证据材料来看,在1993年底至1997年11月4年多的时间里,旅业公司偿还的39笔款项,有多笔均未注明“本”或“息”。招行海南办事处每次扣划款项都是按照旅业公司对本或息的注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时间(以季为一个阶段)累计计算应偿还的款项,并非按照每一个借款合同来分别统计扣划,即银行扣款是滚动进行的。上述银行凭证无法证明,每次扣划的款项中究竟是扣的哪份合同项下的借款,也无法证明具体某一笔利息计算采用的是何种利率(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复息利率,还是手续费的利率),但各笔扣款均未使用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的处罚利率(即银行从未扣收过所谓旅业公司挤占挪用的罚息)。另外,招行海南办事处与本案担保人中商所在1997年11月5日的结算记载,表明该办事处确实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四项贷款利率(包括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允许上浮的20%利率、复息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实际进行了扣划。招商银行在本院庭审中对此亦予以认可。可见,银行每次扣划利息并不是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款项贷出之时预先扣下的,而是借款合同履行期间陆续进行扣划的,这并不属于“高息应抵本”的一般情形,也不属于银行不当得利数额明确应予返还的情形。原审判决采取将旅业公司每笔还款中多出的手续费逐笔折抵下一笔应收的本金,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相应的利息的做法,已将人民银行允许各地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的部分计算进去,这对上诉人招商银行是有利的,并无不妥。故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维持原审判决的有关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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