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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

2019-12-1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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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说起银行大家都不陌生,银行作为日常的贷款的最大放贷人,一直以来大家对他又爱又恨,不同的借款合同自然也有它不同的计税方式,那么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关于“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的问题。

  一、借款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1、双务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非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诺成合同。

  4、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外)。

  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年(或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的,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的全部内容,借款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性质不同,是就是实践合同。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不同计税方式有利于日后在银行贷款时保护自己权利。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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