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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海投”用人单位有权拒绝

2015-07-20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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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不错过好的就业机会,秦雪几乎是“逢网必投”。功夫不负有心人,连续三个月“海投”后的2011年4月8日,秦雪被一家单位录用了。仅过了一个月,另一家让秦雪心仪的公司也向秦雪抛出了“橄榄枝”。为避免“两头空”,秦雪决定先悄悄前往应聘,待敲定之后再向单位辞职,否则就留在现有单位。不料,应聘的公司在得知其已在职的真相后当场拒绝了秦雪。不久,此消息传到了单位,单位遂以秦雪品质不好为由将其解聘。至此,秦雪的就业真成了“两头空”。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得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秦雪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和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意味着同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就此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中也有类似规定。故公司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自然有权拒绝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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