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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2014-10-15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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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某2013年4月1日入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2400元/月,但该公司始终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29日,刘某因签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与该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

  刘某2013年4月1日入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2400元/月,但该公司始终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29日,刘某因签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与该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刘某要求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被该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434.55元。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该公司称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434.55元。

  案件评析

  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田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存在仲裁时效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总计为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其次,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在一年内及时追讨。

  对于“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拖欠劳动工资部分是不存在仲裁时效的。但对于增加一倍的工资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显然不属于劳动报酬,则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十一个月双倍工资,应当在一年之内及时提出仲裁请求。

  结合本案,员工刘某有权利在一年仲裁时效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434.55元,故该仲裁委依法作出的裁决,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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