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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未到期 二房东因故违约需赔偿

2015-04-0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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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莫玲玲租用了蒋大田的一部分经营场所,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并交了押金和半年的租金。可半年还没过,蒋大田就提出解除合同,让莫玲玲搬离。莫玲玲提出,除了退还押金和房租外,还要给予自己经济补偿...

  导读:莫玲玲租用了蒋大田的一部分经营场所,签订了1年的 租赁合同,并交了押金和半年的租金。可半年还没过,蒋大田就提出解除合同,让莫玲玲搬离。莫玲玲提出,除了退还押金和房租外,还要给予自己经济补偿。蒋大 田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要给对方经济补偿的相关条款。

  转租惹出纠纷

  原来,蒋大田是个二房东,他租用了经营场所后觉得地方有点大,决定分租一部分给别人,降低自己的房租成本。

  当时莫玲玲正好也在寻找营业场所,看到了这个出租广告,地段、面积、租金都很合适,于是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蒋大田收取了莫玲玲半年的租金和押金。

  没想到,半年不到,真正的房东要收回房屋,与蒋大田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蒋大田也只能与莫玲玲解除租赁合同,让莫玲玲尽快搬离。

  听了双方的陈述,老娘舅认真阅读了双方带来的租赁合同。

  这是一份转租合同,合同中对租期、租金、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续租、转租、不可抗力条件下合同终止等各项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一项,约定承租方在非不可抗力条件下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除了需要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外,还需要支付解约当月的双倍租金作为补偿。

  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怎么办。基于合同没有约定,蒋大田认为自己提前解除合同,不该对莫玲玲进行经济补偿。

  莫玲玲则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基本都是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蒋大田这方需要承担的义务虽有提及,却寥寥无几,这不公平。既然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要多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那么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也应该给予对方补偿,而且她还要找新的地方,搬来搬去很麻烦。

  双方协商成功

  看了合同,听了双方的讲述,老娘舅基本了解了纠纷的前因后果。老娘舅开导双方,《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现在出租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但合同中没有关于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这可以说是合同中提到的未尽事宜,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 的,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但从现有的合同内容看,确实如莫玲玲所说,对承租方的义务要求较多,对出租方的义务要求较少。

  法律上讲到权利义务对等,合同法也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家做点小生意都不容易,老娘舅建议在后续的协商中,大家都适当为对方考虑一些。

  听了老娘舅的讲解,经过协商,蒋大田退还了莫玲玲的押金和剩余的租金,并给予了莫玲玲经济补偿;莫玲玲也同意尽快搬离,把房屋腾出来。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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