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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起诉索要转让费获支持

2014-01-1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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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民李某失业后自主创业,从宋某手里买下了一处彩票投注站。当其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彩票管理中心告知该投注站因存在擅自转让情形须撤销。李某十分恼火,遂将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宋某返还转让费5万元并赔偿其...

  市民李某失业后自主创业,从宋某手里买下了一处彩票投注站。当其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彩票管理中心告知该投注站因存在擅自转让情形须撤销。李某十分恼火,遂将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宋某返还转让费5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宋某也表示认可。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失业后想自主创业,其偶然看到宋某在报纸上刊登彩票投注站转让的广告,在实地查看后李某当即决定购买该投注站。2012年8月16日,双方签订了《彩票投注站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其经营的该彩票投注站一次性转让给李某,继续从事电脑彩票销售业务。”同时协议还约定,宋某把与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的协议和相关设备、证件等一并转让给李某,由其进行保管。所有设备、证件、发票、押金单、返利存折及日后彩票中心退还的押金也归李某所有。合同签订后,李某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将5万元支付给宋某。

  经营一段时间后,李某被彩票管理中心告知该投注站因存在擅自转让情形须撤销。其一气之下将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彩票投注站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宋某返还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682.02元。

  庭审中,彩票管理中心的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证明,上面载明:“鉴于该投注站存在擅自转让的情形,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电脑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撤销该站销售资格。”宋某未提出反驳,并对李某所诉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李某签订的彩票投注站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因转让协议违反彩票发行中心的内部管理规定,导致该投注站转让后,无法实际经营,李某有权解除合同。现其请求返还转让费5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2682.02元,且宋某明确表示认可并同意,故对李某该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李某转让费5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68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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