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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司法解释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吗?

2017-02-2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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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下面找法网为你介绍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一、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及运输合同纠纷

  1、专属管辖根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3、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中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

  1、约定合同履行地条款的格式要求。

  法院应当对合同作出的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以下形式要件的约定,可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1)约定以书面形式作出;(2)须有“合同履行地”字样。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交付地”、“接收地”等,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

  2、约定合同履行地条款的排除适用。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准。但对于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合同,不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三、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部分有名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其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1)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条适用的前提是合理界定即时结清合同。学理认为,合同给付义务可分为第一次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第一次给付义务是作为合同本来目的的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则是替代原给付(不履行之际的填补赔偿)或者对其附加的给付义务(迟延赔偿)。附随义务指《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第92条的规定的通知、保密、协助、保护等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即时结清的合同,是指第一次给付义务可以即时履行完毕的合同。在有名合同中,仅有买卖、赠予合同可以即时履行。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品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多为即时结清的合同。

  (2)非即时结清的合同,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②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注:此处并非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仍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法律适用依据不同)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确认合同效力、仅请求解除合同等变更之诉的合同履行地

  解读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等变更之诉,应属于“其他标的”范畴,而根据解释规定,该类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参考依据。请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解除合同纠纷等,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给付事项的合同纠纷,由于诉讼请求中不存在给付事项,无法根据诉讼请求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一步明确的地点约定的情形下,应当采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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