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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

2016-03-3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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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读。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同时,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合理的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应当包括,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需要考虑和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发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不能成为有效承诺。如果要约已经失效,承诺人也不能作出承诺。对失效的要约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则视为承诺迟到,或称为逾期承诺,逾期的承诺实质上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故不能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意味着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换言之,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但是,如果承诺并未更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只是对一些细节问题的修改,要约人也未表示反对,则承诺仍然有效。

  例如,要约人发出一项要约,内容为可在10天内向受要约人供应某种型号的联想计算机100台,价格每台4000元,受要约人则在回函中表示100台联想计算机及价格均同意,并愿意在限定的期限内付款,但提出付款方式由电汇改为即期信用证,这种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只要要约人不表示反对,即构成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这就是说,即使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诺也不能生效。

  第一,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即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表示不同意受要约人对非实质性内容所作的变更,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仍不表示反对,则承诺已生效。

  第二,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无效,则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也不能使承诺生效。

  (四)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例如要约要求承诺应以发电报的方式作出,则不应采取邮寄的方式。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例如某体委向某自行车厂去函,要求订购50辆某种型号的跑车,信中要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自行车厂没有回函,但却于10天后向某体委发送了该型号的自行车。体委认为“明确答复”是指回函,而发送车辆不是明确答复。我们认为,如果交易惯例可以以发送车辆作出答复,或者从要约中不能看出要约禁止以行为作出承诺,则自行车厂通过发货的方式作出承诺,应该是有效的。这种承诺就是一种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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