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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风险表现形式

2018-04-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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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人公司除具有普通公司的一般风险外,还有其独特的风险。尽管有限责任制度减少了股东的风险,它并没有减少风险的总量,而仅仅是改变了风险承担的主体。股东风险的减少必然伴随着其他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风险的增加。这是任何公司都具有的一般风险。现在找法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人公司的风险表现形式的内容。

  所谓一人公司的特殊风险,是指一人公司基于其自身特点而更易发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一定是一人公司所独有的,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中也可能发生,但在一人公司中却是最容易发生的。

  1、违规交易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一人公司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由惟一股东自己制定的,而且单一股东又往往同时兼任公司的监事、经理。单一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进行授权,即使没有授权,像自我交易这种行为要想获得单一股东的同意也是非常的简单的。鉴于此,一人公司的董事、经理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自我交易犹入无人之境。自我交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另外也可以通过与第三人交易的方式间接自我交易。自我交易的结果是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并最终转嫁给了公司的债权人。

一人公司

  2、领取超额报酬、侵吞公司资产的风险。

  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非常简单,通常是单一股东身兼数职,掌握着公司的人、财和经营大权,因此,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付给自己高额薪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巧立名目,支付给自己各种报酬。支付高额报酬的结果是公司的资产被变相的转移给了股东,由于用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资产的减少,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这就增加了其债权人的风险。

  3、规避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资格限制规定的风险。

  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制,主要是限制那些具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管人员,来减少公司的风险。我国《公司法》第147条中就列举了四种因具有不良诚信记录而不能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况,然而,这些资格限制在一人公司中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因为受公司法限制不能成为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成为公司的单一股东或设立一人公司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实际的控制,从而成为公司事实上的管理人员。这就使得通过限制从业资格来增加公司安全性的立法愿望落空。

  4、以借贷、担保等方式抽逃公司资产风险。

  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资金借予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符合公司的章程,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既满足了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又能防止股东滥用权力,维护公司的安全性。然而,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股东一人就可以决定上述事项,缺乏其他机构的制约。如果他滥用上述权力,通过将公司资金借于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转移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将其借出或担保的财产列为公司经营的坏账,至少在形式上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公司的债权人由于难以掌握公司内部的各种行为的详细信息,也很难对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做出有效的救济。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带来的不仅是权利行使上的便利,设立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风险,大家在设立一人公司过程中应尽量规避其中存在的风险。一人公司可能会存在违规交易的风险,即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一人公司也会可能存在领取超额报酬、侵吞公司资产的风险。一人公司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较低,会造成规避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资格限制规定的风险。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股东一人就可以决定将自己的资金借予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容易造成抽逃公司资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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