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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因有哪些?

2012-09-13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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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但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人格...

  导读: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但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因有哪些?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解答。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因有哪些?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独立产生和形成的

  它根植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特别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充当了公司人格独立理论漏洞填补者的角色。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发展。

  2、公司人格独立是指是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

  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它的股东和成员。一方面,此人格为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它来源于法律的确认。另一方面,这种人格独立于股东的个体人格,基于该种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成为一个以自己名义和财产独立参与民事活动,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初被提出,曾得到了商界和法律界的广泛赞扬,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因为根据该制度股东不象过去在合伙等经济主体中一样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这样使股东的经营风险具有了确定性和稳定性,从而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资本的积累。但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并非毫无缺陷,它的最大弊端在于对债权人有失公正。而且这一点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产生的早期就被一些人所关注。

  这是因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往往成为股东规避法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如一家公司在资不抵债时,股东以原公司的全班人马和主要资产另行设立一家公司,致使原公司成为空壳公司,但债权人却不能要求后一家公司或者股东清偿债务,根据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债权人仅能以原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要求清偿债务,这样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实现。

  于是人们便一直寻找消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负面影响的某种理论来防止股东规避法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了这一需要。

  但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在一定意义上虽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但它却永远无法离开公司人格独立而存在,也不能与公司人格独立相提并论,它仅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它的产生是由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不圆满,即在股东与债权人利益选择上,公司人格独立选择了侧重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就必须一个相应的制度去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以达到一种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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