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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公证的法律运用

2019-02-06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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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继承公证的法律运用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我国《公证法》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的定性。股权继承公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时,更应当把握好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和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我国《公证法》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的定性。股权继承公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时,更应当把握好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和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股权继承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款规定,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第(六)款规定,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离,其合并或分离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款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方名义共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额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额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page]股权继承公证应注意问题[/page]

  【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二)只有股东为自然人的股权才可以作为遗产。

  (三)有限公司未缴齐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拥有的股权也可以成为遗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看,《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自然人股东未缴齐出资,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该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如果该死亡股东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财产性责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然也应由继承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来承受。

  (四)如果死亡股东生前在公司担任了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告知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要想取得相关职务,按公司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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