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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新政策 能否现转机

2019-01-01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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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者注】9日,在央行降息消息发布的第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编者注】9日,在央行降息消息发布的第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如果外部条件不变化,受条件约束的企业可能的分红规模将增加50%以上。业内人士认为这是股市实质性长期利好。

===本文导读:===

  政策:利好不断 管理层再打分红回购组合拳

  效果:再融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或增五成以上

  解读:现金分红和回购新规是股市实质性长期利好


  证监会:年现金分红低于30% 不得再融资
  
  证监会昨打包出台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两政策
  
  昨日,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两政策经征求意见后打包正式发布。其中,鼓励分红的政策更是瞄准现金分红这一对投资者更加实惠的举措,将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的条件,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提高到30%。
  
  昨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上述条款,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寿等机构投资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现金分红比例是其是否长期持股的重要依据,如果社保、保险等机构“预计到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回报率,则更愿意长期持有股票,而不愿意博取市场差价”。
  
  与此同时,中行、工行等大型蓝筹公司也均对“决定”予以积极响应,表示将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分红政策和比例区间。
  
  同时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也本着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代之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办法达到防范内幕交易的目标。与意见稿相比,《规定》增加一条,要求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
  
  据悉,交易所即将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应在交易所建立备案制度,并明确交易所对公司设立回购账户实施实时监控、特别监管的相关措施。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系统修订,将对协议回购以及我国目前尚未实践过的要约回购等回购方式予以统筹考虑。(周翀 马婧妤 上海证券报)

利好不断 管理层再打分红回购组合拳

再融资分红门槛升至30% 取消回购期间强制性分红 对回购交易定时监察

  9日,在央行降息消息发布的第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

  《决定》把征求意见稿中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去掉了股票红利。这将大大增加现金分红的数额。

  《决定》还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的分红政策的具体要求,修改为“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这种修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现金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此外,分红多了,交的税也必然多了,因此很多企业呼吁在鼓励分红的同时,税收方面也可以获得支持,例如,取消红利税等。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直在与有关部门沟通。

  对比征求建议稿,修订后的《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再做强制性限制,并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办法达到防范内幕交易等问题。据悉,在证监会《补充规定》发布施行后,沪深交易所将随之发布相关配套的监管文件和业务指引。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补充规定》较之征求意见稿做了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删掉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规定中“不得公布或实施现金分红方案”部分,仅要求上市公司“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二是增加了第十一条关于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的规定,以保障相关各方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障回购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沪深交易所相关配套的监管文件和业务指引可能会在明后两天发布。为防范内部交易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所配套文件将对整个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的身份证号、证券交易账号等在交易所备案,将知情人纳入交易所实时监控范围。同时,配套文件还将明确对公司设立回购账户实施特别的监管措施,实行实时监控,以保证回购有序展开。他指出,所谓知情人既包括公司高管等了解回购信息、决策人员,也包括具体对回购进行操作人员。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还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对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不仅对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的回购、协议方式回购,包括国际市场已经出现但我国证券市场没出现过的邀约方式的回购,都将会予以统筹考虑。(证券日报 侯捷宁)[page]

再融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或增五成以上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分红要求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与证监会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述规定不再将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计入再融资的挂钩比例,从而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与此前执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再融资的约束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相比,新规还将强制分红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如果外部条件不变化,受条件约束的企业可能的分红规模将增加50%以上。

  这位负责人表示,分红政策主要针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对于准备IPO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鼓励其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主动把未来对股东回报的事项写进公司章程。“在报送材料的时候应考虑这些因素。”(中国证券报 谢闻麒 申屠青南)

业内:现金分红和回购新规是股市实质性长期利好

  业内人士昨日表示,证监会推出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新规,对股市是实质性长期利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现金分红:实质性长期利好

  业内人士认为,上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标准将成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这将使股票收益率趋于稳定,降低风险溢价,对旨在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回报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来说,不但可以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也会相应减少单纯以博取股票价差的二级市场操作行为,对减少市场波动、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一般投资者而言,如果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心态,对培育和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一位人士透露,在现金分红相关政策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均对提高分红比例表示欢迎。某大型国有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讨论会上表示,该公司特别重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这也将成为判断是否长期持股的重要依据。如果预计到上市公司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有一定的回报率,机构投资者将更愿意长期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不愿意博取市场差价。

  在证监会的分红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一些新发基金的投资方向也发生了微妙变化,部分新基金开始打出“分红”的大旗。最近发行的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就明确界定,以具有稳定的高分红能力、较强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证监会出台鼓励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后,中国石油(601857)、交通银行(601328)等纷纷实施了中期现金分红,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等上市公司也将分红的政策和比例区间写进了公司章程。

  在上市公司开始积极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各界对于取消红利税的呼声也不断。不少上市公司认为,在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同时应在税收方面有所支持。

  应加强回购监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在其投资价值凸显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既有维护股东权益和投资价值增长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他介绍,在有关回购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来自证券公司、律师、个人投资者等社会各界以及沪深交易所反馈意见80多条。总体而言,《补充规定》得到市场各方的广泛认同,普遍认为此举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稳定市场信心,相关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增强投资者信心,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除了竞价方式回购外,还会对协议方式回购以及要约方式回购进行统筹安排。

  业内人士指出,在增加回购灵活性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监管,防止价格操纵或内幕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事宜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特别是要将知情人纳入交易所的监管范围。(中国证券报 谢闻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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