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破产的违法行为

2018-01-01 08: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破产清算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一些公司法人为了私人利益,进行故意破坏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破产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其次是,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破产的违法行为:

 

  (一)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

  1、违反说明义务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即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有关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有说明义务而拒不履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

  2、违反提交义务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拒不向法院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二是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3、违反行动限制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系特定行动受到破产法限制的人员,即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观方面需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未经法院许可而擅自离开住所地。

  4、贿赂行为

  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行贿的主体包括破产案件当事人,但不限于当事人,案外人员出于帮助当事人目的而行贿的,亦可构成行贿。行贿的对象为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如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破产程序职能机构人员提供金钱或其他不当利益,从而获取受贿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给予私人回报。

  至于受贿,行为主体即为行贿的行为对象,即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如管理人。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破产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或其他不当利益,进而妨碍公平清偿的秩序,但该违法行为的构成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

  5、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

  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主体均为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如管理人。在主观方面,前者表现为故意,后者为过失或故意,即没有尽到保护当事人利益之应有注意。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或地位,隐匿、转移财产获取不当利益,后者表现为没有按照职责要求行使职权,或行使职权违反了职责上的要求,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

  1、破产渎职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即企业董事、经理等负责人。主观方面表现为重大过失或故意,即未尽到董事、经理等负责人应有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决策错误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进而破产倒闭的。

  2、欺诈破产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需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用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实施某种物的处分行为或交易行为,导致债权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或者使得债务人财产情况不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3、个别清偿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破怀集体受偿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4、浪费破产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也是债务人,主观方面系放任的故意,即已知或应当知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或挥霍财产。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行为

  所谓破产中的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具备特定身份,依照破产法规有义务及时、真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程序职能机构陈述有关事实的人,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聘用的业务负责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及其聘用的业务负责人等,有时也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2)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有说明义务而拒绝履行此义务。

  (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到场接受询问,这里主要指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绝陈述或虚伪陈述,这是指在到场接受询问或者以其他形式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对有关事实拒绝陈述或者不作真实陈述。

  (四)违反提交义务的行为

  所谓破产中的违反提交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有义务提交一定文件、财产的人愿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具备特定身份,依照破产规定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审判机关提交有关法定文件或者向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移交财产及有关物品的人,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聘用的业务负责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及其聘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2)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有提交义务而拒不履行此义务。

  (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向法院的提交审理破产案件所必需的有关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文件,如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二是拒不向破产财产的管理机构(如管理人、破产清算人)移交财产及有关的物品。这里所说的有关物品,是指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

  (五)违反行动限制的行为

  所谓破产中的违反行动限制,是指其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有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为特定行动受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按照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这种行动限制就是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擅离住所地。受这一行动限制的人员,包括企业法人的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负责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及负责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2)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违反破产法规定而立意为之。

  (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而擅自离开住所地。

  (六)浪费破产行为

  所谓浪费破产行为,指债务人以放任的故意,不合理地花费财产,导致破产财产的非正常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通过上文介绍,破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有训诫、罚款和拘留三种。训诫和拘留适用于违反行动限制的行为,违反说明义务、违反提交义务和违反行动限制,均可被课以罚款。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破产的违法行为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找法网律师。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044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