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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中侵犯农民权益的原因分析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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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它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还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然而一些地方在征用农民的承包地时不注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的随意、大批量征用农民土地;有的压低补偿标准;有的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有的安置无着落等等,使农民无土地、无职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它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还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然而一些地方在征用农民的承包地时不注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的随意、大批量征用农民土地;有的压低补偿标准;有的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有的安置无着落等等,使农民无土地、无职业、无收入,成为“三无”农民,给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隐患。究其原因,除了政府缺乏维护农民利益的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制度存有缺陷,给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宪法》中对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个规定很清楚,“征用土地”的用途只限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土地管理法》却将征用土地的用途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将公共利益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既包括公益性的,也包括经营性的,导致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以至于个体老板开个路边饭店都可以让政府动用强制性征地权帮助他们获得土地。在征地程序上,农民作为所有者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在政府决定土地征用规划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立征用补偿标准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在协议发生纠纷时,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都是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农民失去了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2.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清导致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公。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在不涉及到利益分配时,乡(镇)、村委会都不关心土地所有权主体,一旦有土地征用补偿下发时,大家都争先恐后地当土地所有权主体,都举出充足理由来证明自身的合法主体地位。于是产生了土地征用补偿“乡(镇)扣”、“村留”的现象。再加上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不规范,被少数管理者所控制,进而被用于发放工资、福利、吃喝招待,甚至被贪污、挪用,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这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3.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而压低征地补偿费,把招商成本转嫁给农民。为吸引更多资金进入本地区,各地之间竞相压价,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提出“只要你来,土地不要钱”的口号。但是,这种低成本招商政策的背后靠什么?是靠尽可能压低土地征用补偿费,以牺牲广大农民利益为代价的。投资商也正希望看到各地竞相压低招商成本,以便借机低成本进入来谋取更多的利益。本地生产是增加了,但本地农民收入未必有相应的提高。

  只有深刻认识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我们才能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法治精神、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征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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