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的方式进行家庭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的承包人通常为家庭的户主。发生土地争议时行使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权主体通常为户主,即承包合同的“承包人”,非承包合同上的“承包人”(户主)的家庭其他成员在行使承包经营权利时,尤其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是往往遇到主体的障碍,不过我们认为,“有权利就应有救济”,下面的案例比较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