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土地使用者应与土地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该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有关规定,拆除临时土地使用权上的临时建筑物,未超过临时使用期限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超过临时使用期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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