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按窗口公示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的要求,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造册。
3、经办人初审,并提出经办意见;科长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局领导审批,审核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书。
4、经审查,同意许可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和盖有“市规划局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3份;不予许可的,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书。
5、经办人员将项目全部审批资料整理后,送科室负责人审查后将资料交档案室登记归档,并履行交接手续。
6、将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网站和规划窗口公布。
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