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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2019-05-3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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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情况下,工程的承包方与发包方都会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但是,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中是否有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条款存在。那么,最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夲,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标准有哪些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一、最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日期:

最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 “通用条款” 十分重要, 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 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 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 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 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 总承包人、 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 便于操作, 避免纠纷。

  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 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 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合同“通用条款” 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 义务、 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运用担保条款, 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 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 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 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 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 还是选择诉讼方式, 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三、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标准有哪些?

  (一)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二)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二级资质标准: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通过上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最新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工程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但是,承包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内容,看是否有明确约定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是否明确违约金的支付,发生纠纷时双方需承担的责任,自己是否具有承包该工程的资质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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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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