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马先生与郭女士于1995年结婚,婚后,马先生购买了自己原承租的公房。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马先生主张该

2019-11-27 05: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简介:马先生与郭女士于1995年结婚,婚后,马先生购买了自己原承租的公房。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马先生主张该房屋是自己购买的原承租公房,因此该房屋应属自己所有。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所谓房改房,是指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

  案情简介:马先生与郭女士于1995年结婚,婚后,马先生购买了自己原承租的公房。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马先生主张该房屋是自己购买的原承租公房,因此该房屋应属自己所有。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所谓"房改房",是指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及有关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如《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个人出资购买的原承租公有住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房出售所购置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问题,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所确定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职工按优惠价格购买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是以户为单位,夫妻双方的购房资格和机会,只能依从于一方,并且用双方共同的工龄折抵了房屋价款,用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或其它共同收入支付了房屋价款,因此,此类住房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购买、购买哪方所在单位的自管公房,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532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