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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是确权登记还是备案登记?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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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严格来讲,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并不以确权登记还是备案登记来区分,而是以产权登记制和契据登记制来区分。因为产权登记制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契据登记制则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有人分别称之为确权登记和备案登记。世界各国和地区采用的权属登记制度

严格来讲,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并不以确权登记还是备案登记来区分,而是以产权登记制和契据登记制来区分。因为产权登记制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契据登记制则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有人分别称之为确权登记和备案登记。

世界各国和地区采用的权属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其中产权登记制按其登记方法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这种分类和法系没有关系。如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采用产权登记制,而美国大多数州则采用契据登记制。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采用不同的登记制度,法国是首创契据登记制的国家,德国则是首创权利登记制的国家。

契据登记制:这一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或称登记公示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权利的设定与债权同步,即物权在当事人合意、订立合同时就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则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产权的依据就是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登记机关对房产权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契约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瑕疵等,登记机关不予审查。而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政府的登记簿,以土地权利人为单元,按登记先后为序编簿,以便于公众查阅。但一旦善意第三人提出产权异议,并能提供证明其权利的证据时,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挪威、丹麦、日本、一些南美国家以及美国的大多数州采用这一制度。

权利登记制:权利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或称登记要件主义。权利登记制强制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前只能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要建立产权转移变更制度,确认后方予以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并不发权属证书。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捷克、埃及等国实行权利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地券交付主义。由澳大利亚托伦斯爵士于1858年首创。实行托仑斯登记制,政府并不强制当事人申请登记,而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则今后的转移和变更,未经登记不生效力。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必须进行公告的,还应当经过公告程序。托伦斯登记制与权利登记制的主要区别是实行托伦斯登记制时,登记机关除建立产籍外,还应当向产权人颁发权属证书,以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来代替民间自行订立的契约。权属证书相当于以政府的信誉,来担保某一所有权的归属。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菲律宾、泰国、美国的一小部分州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实行托伦斯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登记制度。

我国现行的权属登记制度比较接近于(也可以说是属于)托伦斯登记制。契据登记制与产权登记制相比,契据登记制的手续虽然较为简便,但登记机关对登记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产权登记制的手续较为复杂,但登记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凡权属登记都有公示力,而契据登记制只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产权登记制的登记除了具有公示力外,还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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