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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时,原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否要更换?

2019-09-0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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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工程虽与房屋期权不同,在建工程是物而不是权利,但是在建工程还不是房屋,而是在变化过程中的物。允许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旨在使在建工程建设没有缺乏资金之虞,以加快经济的发展。因此,一方面,建设部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建工程只能为取得在建

在建工程虽与房屋期权不同,在建工程是“物”而不是权利,但是在建工程还不是房屋,而是在变化过程中的物。允许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旨在使在建工程建设没有缺乏资金之虞,以加快经济的发展。因此,一方面,建设部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建工程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作担保,而不能为其他性质的债权进行担保,也不能为他人进行担保。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建工程还不是房屋,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在登记时,登记机关只是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而不象房地产抵押那样向抵押权人发权属证书。

在建工程竣工以后,如抵押权尚未消灭,应当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这里用了“重新办理”一词,是因为抵押的标的物发生了变化。

原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否要更换?原主合同只能是贷款合同,而重新办理的一个前提是抵押权尚未消灭,即主债权还存在。因而,主合同毋须更换。而抵押合同则不同,由于抵押物所发生的变化,当事人应重新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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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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