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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缘何大行其道?

2012-12-1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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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剑是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该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剑是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该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08年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并与张剑夫妇发生冲突。张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

  另据环球时报报道,新疆奎屯蔡玉兰70岁老人4月4日到菜市场去买菜,大约15分钟后返回,却发现她所住的房子已被拆掉。

  “我要是知道拆房子,宁可三天不吃菜。”4月4日12时许,奎屯市叶林桃小区的蔡玉兰泪流满面。 蔡玉兰讲述事件经过。

  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中,违法拆迁大行其道。律师分析认为违法拆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开发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

  第二、开发商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迳行暴力拆迁。

  律师认为造成这种“现代圈地运动”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第一、 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何其轻,这简直是在鼓励开发商违法拆迁。责令停止,就不停止,还能怎么样?处罚额度轻得不痛不痒,怎能让人不去违法?而对于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暴力拆迁根本就没有规定处罚措施。

  第二、 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开发商往往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抛开权钱交易不说,房地产开发关乎地方政府的财路、城市形象和官员的政绩。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达成默契,地方政府不能做的事就由开发商来做,地方政府在一边作壁上观。于是乎,一方面肆无忌惮地违法,一方面装聋作哑敷衍塞责。

  对于违法拆迁的法律后果,律师认为拆迁人的违法拆迁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犯罪嫌疑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开发商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只要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和法院强制执行,擅自拆迁就是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拆迁人取得了强制拆迁的权利,这时被拆迁人仍然是房屋的原权利人。2008年6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希望所有发生违法拆迁地区的司法部门能够一视同仁,对所有违法犯罪都要追究,而不是选择性的司法。

  辽宁本溪一案中被刺死的违法拆迁人员不能不说是目前拆迁制度的牺牲品,其死亡系因公司行为,无论从法律关系还是从赔偿能力看,应走工伤死亡赔偿的道路。但是张剑为了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特别是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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