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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014-09-2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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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什么样的作品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出版传播,按照宪法以及出版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来认定。(二)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

  什么样的作品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出版传播,按照宪法以及出版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来认定。

  (二)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时事新闻的使用第一次纳入了司法规范的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案例: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 [案情]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于1979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刊,发行于全区。之后,原告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由中国电视报社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供原告刊载,由原告向中国电视报每期支付稿酬80元。原告又依据广西电视厅桂发字[1987]35号文件精神,与广西电视台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刊登广西电视台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每期向广西电视台支付稿酬100元。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未经原告同意,从1987年起每周一从原告的报纸摘登中央电视台和广西电视台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原告在其报纸上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本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89年9月22日,广西版权局桂权字[1989]9号《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被告仍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

  1990年2月4日,原告向广西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广西版权局审查认为,被告擅自转载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反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于同年7月24日作出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摘登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登报公开致歉,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360元。裁定后,被告拒不执行。同年8月27日,原告在自己的报纸上刊登了广西版权局裁定的内容和结果。1991年8月15日,原告向原审合山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反诉原告侵害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原审及终审裁判要旨]

  (一)原审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节目预告属预告性新闻范围,本身应视为时事新闻。对于时事新闻,无论新闻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受限制。原告诉被告侵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在本报和广西电视台登载和播出广西版权局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使被告名誉受到损害,被告反诉要求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原告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

  (二)终审裁判要旨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专业技术性劳动制作完成的,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应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电视台所享有的这一民事权利,应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但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因而不宜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原告通过协议方式有偿取得的广西电视台和中国电视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在广西地区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的使用权,应予以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无偿摘登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而有偿地提供给公众,不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违反了有关部门作出的已被报业所普遍接受的"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须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协商"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在诉讼期间,被告仍继续摘登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对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赔偿。原告上诉有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和《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1、7、10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一次摘登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评析]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受法律保护要明确以下问题:

  一、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是否法律规定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2.是否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如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否可根据其他法律或者法律原则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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