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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含哪些权利?

2015-10-1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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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著作权俗称版权,但又不仅仅是版权,著作权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拥有著作权的作者,意味着可以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复制、表演、展览等。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著作权

  1、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包括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作者也有权不发表其作品。

  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

  其保护期为:

  (1)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如果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电影作品、摄制作品等,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注意: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2)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

  (4)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3、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但报社、期刊社科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毋须征得作者的同意。

  注意,报社、期刊社只能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的领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 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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