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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举证

2018-08-2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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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计算机软件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那么涉及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举证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涉及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举证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举证

  二、涉及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举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着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着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着作权、与着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主张权利的人的举证程度是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即可。例如主张权利人提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者提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书即能够证明其所享有的权利,在上述举证的前提下,主张权利人再无须提交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其他证据。此时主张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完成,否定性的举证责任自然分配至涉嫌侵权者。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人应当提供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项目书、文档、源程序、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合法发行的光盘等证据,而上述证据上显示的开发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与主张权利的人能够一一对应,或者虽不能对应,但是通过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或者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以及继承等形式使其与主张权利人建立对应关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涉及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举证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既然举证的原则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主张权利的人的举证程度是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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