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其实并非如此。《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与否纯属于实事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不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自承诺达到之日成立,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商标转让合同自然也应当自承诺达到时成立。
3、商标专用权的转移
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表明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拘束力,但是这并不表明商标权发生了转移。《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前者例如某商标注册人(企业)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只需办理变更登记;
后者如该商标注册人(企业)将合伙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其企业名称、地址均未变化,但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国家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文件到发出转让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1—2个月;
3、自收到转让受理通知书起4—6个月时间,国家商标局对提出转让的商标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刊登核准公告并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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