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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

2020-01-0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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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任何案件的审理都离不开证据的证明。为了公平、真实地定罪量刑,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必须收集到具有证明力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具有合法的证明力。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证据及其种类

  《刑事诉讼法》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

  二、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

  1、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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