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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活动中现场勘验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2015-11-0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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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复杂性,为了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8-2012)对鉴定活动中现场勘验应符合的有关规定如下。

  1)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勘验通知程序

  a)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先行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4),书面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应请鉴定委托人派员参加。

  b)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c)现场勘验通知书(见附表A.0.4)

  3)勘验笔录要素规定

  a)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5)。

  b)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机构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c)勘验记录表(见附表A.0.5)

  4)勘验笔录签字程序的管理

  当事人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并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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