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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收传票就无法开庭?聊聊法庭传票送达的那些事儿

2019-08-1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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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在法律文书送达上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我们平时去告状,都要在开庭传唤送达原告和被告后才能开庭,通常是以传票的方式送达,但是,法院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难以送达的状况,很多被告以为我不签法院送过来的传票,法院就无法送达,就开不了庭,真的是这样吗?其实,法律上规定的“送达”多种多样,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法庭传票送达的那些事儿。

  一、直接送达

  顾名思义,就是法院派专员把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被送达人的一种送达形式。如果被送达人不在家,也可以由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但是离婚官司中,本人不在家,对方当事人是不可以代为签收的。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所以,很多人以为不签收就无法送达,是错误的观念。

  三、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就可以把法律文书通过邮局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一旦签收,就视为送达了。

  电子送达则要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

  四、受送达人躲起来怎么办?

  有些受送达人,为了避免收到传票,躲到其他地方,电话也不接,怎么办?其实法律还有一种方式,叫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60天后,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这些年,法院为了找到当事人,把法律文书送出去,想了很多办法。比如,在通过报刊进行公告送达的同时,也通过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或在LED大屏幕上播放,希望有认识当事人的公众看到公告后,告知他们及时到法院来领取法律文书。

  浙江高院更是与阿里巴巴的“大数据”联手,可直接将法院传票寄到当事人淘宝收货的地址。也就是说,不管你躲到哪里,只要你在上网购物,法院都能随时锁定你,找到你。未来可能会在法院推广。

  五、签订“诉前送达条款”吧

  其实送达难一直都是令法院一线办案人员头大的问题,同时也令当事人非常困扰,本来可以很快就开庭的,哪知道对方玩失踪,搞得又要拖60天不说,还得垫付一笔公告费……

  然而,小编告诉你,这种情况是可以预防的,怎么操作?那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诉前送达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故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已经在合同、借据、来往函件中达成送达条款的,即使遇到被告躲避送达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可直接依据送达条款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因此产生的送达不能的风险也由被告承担。

  送达条款的范式如下:

  “我自愿选定XX省XX市XX街道XX小区X单元X室作为我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切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动我将在XX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法律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风险由我自己承担。”

  六、写在最后

  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在履行职务,当事人采取消极逃避的措施,最终还是逃避不了开庭审判的结果,不如勇于承担,准备怎么应诉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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