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是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
具体来说,当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处时,这种送达方式即被视为完成。
它属于强制送达的一种形式,确保了法律文书的有效传递,即使收件人拒绝接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果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盖章,此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2.当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并且该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时,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也适用留置送达。
3.在调解书中,由于调解书的特殊性质,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如果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4.在支付令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支付令,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1.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2.送达人、见证人需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还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以上是对留置送达的详细解释,包括其定义、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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