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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是不尽合理的

2014-04-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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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了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是不尽合理的系列相关内容,累犯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且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摘要:本文介绍了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是不尽合理的系列相关内容,累犯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且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累犯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且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与刑法典所体现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因此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尽合理的,其理由是:

  1.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犯罪,是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实施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应受惩罚性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自制力低。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个人主客观原因,但更是不良文化影响、教育制度缺陷以及社会其他消极因素综合作用力的结果。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外界客观因素影响。因此应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来教育未成年人,而不是通过对其从重处罚来改造和预防犯罪。

  2.从设置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设置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经过惩罚,仍不知悔改反复实施犯罪的人。累犯的范围应宽严适度。过于狭小,则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反之,过于宽泛,一方面使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再犯者遭受了不应有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不利于集中资源打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者。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未必较大。因此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从重处罚”不是设置累犯制度的本意。

  3.教育刑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的基本取向。国际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上几乎采取了一致的做法:大大弱化刑罚的报应功能,以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为基本理念,重视刑罚的个别化和保安处分,不定期刑的适用,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来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已优于社会其他利益,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为了社会今后长远的、更大的利益。当刑罚以此为价值取向时,关注的焦点就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刑罚的使命由主要惩罚犯罪而转向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减少犯罪。相对成年人而言,各国都变通了实体和程序法律。[7]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司法上的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采取以教育手段为主导的多种途径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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