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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于波、张延波、汪国庆、李延玲、魏颖、李延娟、纪铁刚诈骗案

2012-12-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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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011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宝于波,化名李龙、刘浩、王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7年1月3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丰刑初字第011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宝于波,化名李龙、刘浩、王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7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延波,化名夏雨、李宇,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组、。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7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汪国庆,男,1967年7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7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延玲,化名田静、田冷月,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7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颖,化名孟佳,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辽宁省阜新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7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子川,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延娟,化名李玲,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7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纪铁刚,化名大刚,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07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宝于波、张延波、汪国庆、李延玲、魏颖、李延娟、纪铁刚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宝于波及其辩护人杨德新,被告人魏颖及其辩护人张子川,被告人张延波、汪国庆、李延玲、李延娟、纪铁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6年12月中旬至12月26日间,被告人宝于波、张延波、李延玲、李延娟、纪铁刚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公寓A座3号楼1203室的正天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假借招聘员工的名义,采取收取服装费、押金、合同保证金的手段,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田瑞萍、徐亮亮、天荣春、唐红志、段雪梅、韩勇、宋英才、任展戌、崔凯、江道明、杨北、廖建红、王晓婷、蒋香梅、王冬明、刘守章、侯明成、赵俭等十八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1 919元,后被查获。
  二、2006年12月中旬至12月26日间,被告人宝于波、汪国庆、魏颖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公寓C座1号楼1402室的北方恒安科贸有限公司内,假借招聘员工的名义,采取收取服装费、押金、合同保证金的手段,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张军、刘磊、郝为金、徐艳辉、杨新林、张勇、梁红亮等七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 886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宝于波、张延波、汪国庆、李延玲、魏颖、李延娟、纪铁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瑞萍、徐亮亮、天荣春、唐红志、段雪梅、韩勇、宋英才、任展戌、崔凯、江道明、杨北、廖建红、王晓婷、蒋香梅、王冬明、刘守章、侯明成、赵俭、张军、刘磊、郝为金、徐艳辉、杨新林、张勇、梁红亮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纪铁玲、尹玉龙,陶胜、张勇、张硕、刘云强、李然、路璐、赵明、姚伟涛、张琳、顾晓红等人的证言,劳动协议书及收据,房屋租赁协议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宝于波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宝于波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为受害人退赔钱款、交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颖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颖系初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于波、张延波、汪国庆、李延玲、魏颖、李延娟、纪铁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宝于波、张延波、汪国庆、李延玲、魏颖、李延娟、纪铁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宝于波、张延波、汪国庆、李延玲、魏颖、李延娟、纪铁刚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七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颖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颖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宝于波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主动投案,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宝于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七被告人分别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宝于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12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延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汪国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延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page]
  五、被告人魏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延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纪铁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8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追缴被告人宝于波、张延波、李延玲、李延娟、纪铁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一十九元分别返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人民币一百二十元,余款已由被告人宝于波交纳),追缴被告人宝于波、汪国庆、魏颖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八百八十六元分别返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余款已由被告人宝于波交纳)。
  九、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企业营业执照二个及印章四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红华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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