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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充值失误引发伤人案

2013-04-2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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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案情:手机店老板娘在手机充值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顾客损失百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手机店老板娘在手机充值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顾客损失百元,竟惹来对方杀人恶念。日前,杨浦区检察院对这名因误会而起意杀人、连伤三人的顾客张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小事争执

  去年10月4日,张某与工友一起来到杨浦区怀德路上的一家手机店为手机充值,在向店铺老板娘提供手机号码后,支付其100元。张某要求老板娘提供白纸,以便写下手机号码以防出错,但对方坚持口头报号即可,并保证不会有任何闪失。没想到,老板娘在操作电脑输入手机号码时,一不小心打错了数字,致使充值金额阴差阳错被汇入了他人手机之中。当时,张恰好酒后微醺,便借着酒劲要求站在一旁的老板退回部分钱款,遭到拒绝,并称是张自已报错号码。争执不下时,张拨打了报警电话,在警察的调解下,张同意只要老板退还30元就了结此事,但老板依然不肯妥协。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张只好忿忿离去。之后,手机店老板曾致电张,表示愿意支付20元钱弥补其损失,然而张坚决不愿意再让步。此时,一股杀人解恨的恶念在张心中油然而生。

  恶念难消

  当晚6时,张某给家里打电话关照大小事务,并要求哥嫂照顾父母。家人从他的话语中觉察出异样,再三询问后,得知其意欲报复杀人的可怕念头,纷纷劝阻,然而张却挂断家里来电。

  这个夜晚,张始终在杀与不杀之间徘徊。直到次日早晨,当他再次看见超市里的一把尖锐剪刀时,心中的恶魔被再次唤起,于是,本已渐渐消散的仇恨被重新点燃。他决定,亲手结束老板的生命。

  行凶被抓

  当晚,张沿路找到这家手机店,并躲在不远处观察情况。当他看到店内只剩老板一人时,便进入室内要求老板为他维修手机按钮。趁其转头修理,张反手拿着剪刀就朝他的头部用力猛刺下去。正当张准备离开时,恰巧遇见老板娘回到店里。张又将剪刀向老板娘刺去,然后迅速逃离。在张逃跑的过程中,不时有路过群众一同追赶。其中一位姓巢的先生在阻拦时被其用剪刀刺伤。没跑多久,张被追赶的人群抓获。

  根据鉴定,手机店老板和老板娘均被剪刀刺伤达到轻微伤标准,而见义勇为的巢先生则构成轻伤,伤情更为严重。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张某之所以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举动,与他近一年来抑郁、酗酒的生活状态密切相关。对此,杨浦检察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3.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对以下两种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30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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