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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父亲爷爷推下河!杀害亲人怎么处罚?

2018-07-2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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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广受关注的南京江宁无名女童尸体案告破。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经审查,女童的爷爷和父亲供述了因女童脑瘫,于6月23日晚将其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实。杀害亲人怎么处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述了于6月23日晚将被害人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实。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找法网为您整理了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等相关内容。

  一、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3、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二、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等相关内容。根据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在本案中,女童的爷爷和父亲因女童脑瘫,于6月23日晚将其推入河中致其溺亡,属于故意杀人,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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