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公司的一个保安人员执勤时间在地下停车场与一个业主因车辆查询问题发生口角,保安带伙计将业主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其胸、腹部位,业主起来后反击一拳将他打伤,经司法鉴定,保安系皮外伤,该业主系轻伤,定十级伤残。问:我公司保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轻伤已经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属于自诉案件,首先可通过双方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则有可能走诉讼程序,此时黄某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但在此过程中,不排除黄某的反击行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不过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从鉴定报告的结果来看,贵公司保安黄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即使属于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黄某仍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另外,贵公司应对黄某致周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贵公司保安黄某在执勤过程中致人损害,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因业主周某打人在先,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贵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