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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泳池骚扰15岁男孩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2015-09-1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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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游泳时,15岁男孩被一名三十多岁的女子在水里又亲又抱,男孩的小姨发现后大喊,当事女子急忙上岸准备逃开但被拦下。

  男孩家人报警,经警方协调,骚扰男孩的女子认错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骚扰男孩,双方和解。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女子也可以构成本罪,不受限制。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男孩已经15周岁,因此,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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