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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租户被持刀抢劫致死构成抢劫罪?

2018-05-2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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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凌晨时分,成都新城市广场D栋2单元18楼发生一起命案,受害人刘某死亡。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持刀抢劫受害人刘某,并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那么,该女租户被持刀抢劫致死,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吗?找法网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

  在接到报警后,青羊公安分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迅速突出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于5月16日上午6时在成都市古柏路附近将其抓获。找法网为您整理了抢劫罪的含义、构成要件、处罚、抢劫杀人案等相关内容。

  (一)抢劫罪的含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注意: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注意:“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抢劫杀人案件的情况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定罪处罚。

  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四)抢劫罪的处罚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抢劫罪的含义、构成要件、处罚、抢劫杀人案等相关内容。根据抢劫罪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持刀抢劫受害人刘某,并致其死亡,符合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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