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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来海南旅游 趁同行女子醉酒将其强奸

2015-11-1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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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合肥男子苏某,在来海南旅游期间,趁同行女子醉酒之机,实施强奸。

  11月10日,媒体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持海南万宁市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驳回其上诉。

  2013年6月12日,苏某和朋友范某某到海南旅游。在拼团去万宁市旅游时,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及段某某。到达万宁市后,他们随团入住万宁市东和太阳河温泉度假中心,苏某和范某某被安排在C1幢305房,被害人刘某和段某某被安排在C1幢303房。当晚22时许,苏某与被害人刘某及范某某、段某某等4人游泳后,相约一起在该游泳池旁的大排档吃夜宵。在吃夜宵期间,被害人刘某喝了白酒和啤酒之后,醉酒呕吐。于是,苏某和范某某轮流将被害人刘某背回303房间,与刘某同住一起的段某某也回到房间。然后,几人将只穿着泳衣的被害人刘某放到床上,并盖好被子让其睡觉。趁段某某和范某某有事离开303房间后,苏某又潜入刘某房间,并与醉酒昏睡的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并与被害人刘某亲属达成和解。

  2014年8月11日,万宁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苏某不服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于2014年11月11日和2015年2月12日两次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苏某明知被害人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却趁被害人刘某不知抗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苏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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