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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人同居13年算不算强奸

2015-10-0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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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其“十多年前从上海将一名女子带回家,之后将该女子锁在家中长达数十年”。经鉴定,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范能力。

  2015年5月1日,安徽省涡阳县刘竹村村民刘某某被刑拘,因其“十多年前从上海将一名女子带回家,之后将该女子锁在家中长达数十年”。经鉴定,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范能力。目前,刘某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提起公诉。

  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刘某某确实已经涉嫌强奸罪。因为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与不能辨别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也就是说,如果刘某某收养的女子确实不能辨别自已的行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管刘某某出于什么目的,将其锁在家中数十年,并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是涉嫌强奸的。

  但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相关法律规定也并不是“一刀切”的。比如对那些稍微有些精神错乱,但是能够辨别自已行为的,则不宜定性强奸;再比如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神智清醒时发生性关系时,也是不宜定性强奸的。因此,刘某某是否构成强奸,还需要相关部门对涉事女子的患病情况、辨别自身行为能力以及性意识与性防护能力等进行更进一步的鉴定。

  退一万步说,刘某某所收养的女子无任何行为能力,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也是存在争议并值得商榷的。

  一者,强奸罪有一个典型特征是,犯罪嫌疑人存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恶意,并因为这一主观恶意,不顾或者违背妇女意志。刘某某明显没有强奸的主观恶意,而且在长达13年的时间中,他将自己收养的女子当妻子看待,并给予相应照顾。至于“锁在家里”等约束行为,其有防止女子伤害他人和子女的目的,并不应该被定性为强制手段。

  二者,刘某某与其收养女子同居的社会危害性极小,甚至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其在13年的同居生活中,已经生育了四名子女,如今,子女的抚养问题的,显然才是最需要解决的。如果刘某某被以强奸罪定罪,至少面临3年以上徒刑,而当事女子又因精神病无法照顾子女。如此一来,造成的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社会危害等,明显则要显得更大一些。

  三者,强奸罪也是有诉讼时效的。依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一般追诉时效是10年,情节严重的可延长至20年,刘某某与其收养的女子已经同居13年,在强奸的追诉时效上,明显还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虽说,法不容情。但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其最大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权益以及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因此,法律又是不外乎于情的。具体到刘某某的问题上,其没有强奸恶意,相关行为也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不宜被定性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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