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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走私珍贵动物罪

2012-12-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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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走私珍贵动物罪为了保护珍贵动物,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的规定,增设了走私珍贵动物罪。虽然在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该类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该类犯罪危害严重,有必要总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严格执

  走私珍贵动物罪 为了保护珍贵动物,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的规定,增设了走私珍贵动物罪。虽然在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该类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该类犯罪危害严重,有必要总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严格执法。

  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珍贵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走私珍贵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犯罪的对象是珍贵动物。所谓珍贵动物,是在生态、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具体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两级: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中国特产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进出口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注意: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以情节严重为要件,仅规定了情节较轻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只对走私珍贵动物“情节较轻”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解释,并没有“情节严重”的规定。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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